top

集 团 资 料

董 事 会 成 员

  • 华 人 置 业 集 团
  • 至 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
  • 金 匡 企 业 有 限 公 司

华 人 置 业 集 团

执 行 董 事
刘 銮 雄 先 生  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

于 一 九 八 九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。 刘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之 主 席 兼 行 政 总 裁 , 亦 出 任 本 公 司 若 干 附 属 公 司 之 董 事 。 彼 亦 为 利 福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(「利 福」) 之 非 执 行 董 事 , 该 公 司 之 股 份 于 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(「联 交 所」) 上 市 。 彼 持 有 加 拿 大 温 莎 大 学 理 学 士 学 位 。 刘 先 生 在 企 业 融 资 、 制 造 业 及 物 业 投 资 与 发 展 方 面 累 积 逾 三 十 四 年 经 验 。 彼 为 刘 鸣 炜 先 生 ( 本 公 司 之 非 执 行 董 事 ) 之 父 亲 及 刘 玉 慧 女 士 ( 本 公 司 之 非 执 行 董 事 ) 之 胞 兄 。

非 执 行 董 事
刘 鸣 炜 先 生  

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为 执 行 董 事 , 并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起 调 任 为 非 执 行 董 事 。 彼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曾 为 本 公 司 之 附 属 公 司 金 匡 企 业 有 限 公 司 之 主 席 , 该 公 司 之 股 份 于 联 交 所 上 市 。 刘 先 生 持 有 伦 敦 大 学 之 国 王 学 院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、 伦 敦 经 济 及 政 治 科 学 学 院 法 律 硕 士 学 位 及 国 王 学 院 法 律 哲 学 博 士 学 位 。 彼 曾 在 伦 敦 任 职 于 The Goldman Sachs Group, Inc. 及 Longview Partners LP。 刘 先 生 为 纽 约 州 注 册 律 师 及 特 许 财 务 分 析 师(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)特 许 持 有 人 。 彼 为 刘 銮 雄 先 生 ( 本 公 司 之 主 席 兼 行 政 总 裁 ) 之 儿 子 及 刘 玉 慧 女 士 ( 本 公 司 之 非 执 行 董 事 ) 之 侄 儿 。

刘 玉 慧 女 士  

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。 刘 女 士 亦 为 利 福 之 非 执 行 董 事 。 彼 于 加 拿 大 安 大 略 省 皇 家 牙 科 医 学 院 注 册 , 为 安 大 略 省 之 执 业 牙 科 医 生 。 刘 女 士 持 有 加 拿 大 多 伦 多 大 学 理 学 士 学 位 及 牙 科 博 士 学 位 。 彼 为 刘 銮 雄 先 生 ( 本 公 司 之 主 席 兼 行 政 总 裁 ) 之 胞 妹 及 刘 鸣 炜 先 生 ( 本 公 司 之 非 执 行 董 事 ) 之 姑 母 。

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
陈 国 伟 先 生  

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。 彼 亦 为 本 公 司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委 员 会 之 主 席 。 陈 先 生 持 有 澳 洲 蒙 纳 士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学 学 士 学 位 。 彼 亦 为 香 港 证 券 专 业 学 会 及 澳 洲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。 彼 在 财 务 及 会 计 方 面 累 积 逾 三 十 年 经 验 。 陈 先 生 现 为 勤 达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。 彼 亦 为 庄 胜 百 货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、 中 国 兴 业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、 太 兴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、 Nationa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( 乐 声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) 及 Far East Consortium International Limited( 远 东 发 展 有 限 公 司)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, 上 述 所 有 公 司 之 股 份 均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。

罗 丽 萍 女 士  

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。 彼 亦 为 本 公 司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委 员 会 之 成 员 。 罗 女 士 持 有 香 港 大 学 法 律 学 士 学 位 及 法 学 专 业 证 书 。 罗 女 士 由 一 九 九 零 年 至 一 九 九 七 年 为 执 业 事 务 律 师 及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获 颁 香 港 大 律 师 资 格 后 成 为 执 业 大 律 师 。 彼 分 别 于 一 九 九 零 年 及 一 九 九 一 年 获 颁 香 港 及 英 国 之 事 务 律 师 资 格 , 以 及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起 为 澳 洲 首 府 最 高 法 院 之 大 律 师 及 事 务 律 师 。

马 时 俊 先 生  

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。 彼 亦 为 本 公 司 审 核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委 员 会 之 成 员 。 马 先 生 为 执 业 会 计 师 , 于 核 数 、 财 务 及 会 计 方 面 累 积 逾 二 十 二 年 经 验 。 彼 现 为 中 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龙 跃 中 国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之 董 事 及 总 经 理。 马 先 生 持 有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电 子 商 贸 管 理 理 学 硕 士 学 位 及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, 并 持 有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中 国 商 贸 管 理 理 学 硕 士 学 位。马 先 生 为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 、 英 国 特 许 秘 书 及 行 政 人 员 公 会 会 员 、 香 港 特 许 秘 书 公 会 会 员 及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。